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7执43号
关于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7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款项640731.17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640731.17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无法处理。 2020年5月19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2020)粤0117执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潘 欣
书记员  吴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