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929号
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52238。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倩怡、韩应妮,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同乐邱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8238823K。
法定代表人:杨效祥。
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