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4民初26260号
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企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虽然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其公司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但实际上该公司系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再行独资设立的公司,故原告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因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从化区,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显示,原告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其唯一股东为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中燃投资有限公司系于2005年6月14日在广东省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其唯一股东为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据原告陈述,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系在英属群岛成立的公司。
2016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市从化区签订《燃气入户合同(商业用户)》,双方就佛冈正德君瑞温泉度假酒店燃气入户项目相关设计、施工事宜进行约定。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洁珺
人民陪审员 蔡明开
人民陪审员 林娴女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陈益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