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2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同乐丘屋村。
法定代表人:黄继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辉,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玮,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268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号申请撤回对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已经得到履行,请求撤回对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被上诉人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
准许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计收200元,由英德市创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茹艳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