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
负责人***,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碧***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即被告***。
被告***,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即被告***。
被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之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起诉认为,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440667386-704-2012000058《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并同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3《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最高限额为3016000元),且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下称《支用单》)。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同意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新***会甲子路207号银畔丽苑桃花阁9座XXXX的房产(已注销抵押登记)和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1区五座首层XX号的商铺,担保上述借款本息的履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借款合同》、《支用单》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900000元用于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其中,《支用单》约定,被告支用19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水平上浮2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还款方式采用按月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由原告于每月在被告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本息。《借款合同》第11条第1款第1项:“(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第13条第1款第2项:“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最高额抵押合同》在第16条第1款约定: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垫款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2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支用单》作最高额保证的担保,约定在最高额限额为22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划款,被告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支用单》的贷款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已全额到期,全额到期本息为601027.6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为夫妻关系,因此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01027.68元(其中本金为592638.63元、利息8362.56元、罚息26.4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5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另行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8041.11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用于抵押的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1区五座首层XX号的商铺在上述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最高限额为191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5.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5月22日,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贷款本息合计615190.15元(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440667386-704-2012000058《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算),上述费用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二、本案诉讼费5045.34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预缴,由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14年5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三、因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导致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8041.11元,由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四、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还款义务,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按照该还款计划严格履行,如出现任何一项逾期或未足额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向法院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铭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1区五座首层XX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码: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20801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辜 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