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终6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十八层B2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文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上诉人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钟平春
审判员 王小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