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73民终3709-3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平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媚,女,该公司的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榕,女,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电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七案,粤蒲公司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粤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调整赔偿金额为400元/案,十七案共计6800元;2.维持(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粤蒲公司对触电传媒公司提交的公众号播放短片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本系列案的一审判决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低。首先,粤蒲公司作为诚信经营的小企业,从知悉该情况后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并尝试积极与触电传媒公司和解,但因无法满足其较高的赔偿金要求而未达成和解。粤蒲公司因早期法律意识不强,在看到他人转发相关视频片段后,认为这些视频片段中涉及民生类、公众健康类等内容对公众有益,应该被更多人了解,本着为了公众利益的想法在自己的公众号中转发了相应视频。粤蒲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粤蒲公司作为诚信经营的小企业,面对已持续多年的疫情情况,经营压力巨大,已是四处举债、勉力维持,如今已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只能自己处理诉讼。触电传媒公司作为国企单位,未参与节目制作,仅通过两重授权的方式获取所谓信息网络转播权,并夸大自己都未参与制作的制作成本,还号称“类似电影方式的制作”,将本是短视频水准的制作无限夸大,同时毫无根据揣测粤蒲公司的行为动机,将本是粤蒲公司早年法律意识不强、疏忽犯错的情况,硬说成粤蒲公司存在各种恶意,就是为了盈利的目的,枉顾事实。作为本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国企单位,一系列行为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其次,粤蒲公司客观上并未因转发该视频而直接获得收益,触电传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因粤蒲公司该行为有直接经济损失。涉及案件总数量较多,实际内容阅读量很低,与同类案件相比,一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恳请法院调整赔偿金额至400元/案。最后,粤蒲公司再次重申,对触电传媒公司提交的公众号播放短片情况予以认可,一早也已承认错误,删除文章停止侵权,道歉求和解,但没有结果。
触电传媒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依照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情况和侵权的情节,坚持总量分析、个案平衡,判决赔偿金额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触电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十七案诉讼,请求判令:1.粤蒲公司赔偿触电传媒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2.粤蒲公司赔偿触电传媒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3.粤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对本十七案作出如下判决:一、粤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触电传媒公司每案经济损失1300元,十七案合计221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二、驳回触电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七案合计850元,由粤蒲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充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故十七案应当围绕粤蒲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本十七案二审审理的范畴。
根据粤蒲公司的上诉意见,本十七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本十七案中,触电传媒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证明粤蒲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粤蒲公司的使用目的、方式、主观过错,被诉侵权视频所在推文的阅读量,触电传媒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权利人在同一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情况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确定粤蒲公司向触电传媒公司赔偿每案13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粤蒲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粤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十七案每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七案合计85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屈 昕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家丽
书 记 员  黄燕婷
附表1:(2022)粤73民终3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