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喜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73民终12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喜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势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系上诉人的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榕,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上诉人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怡,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被上诉人的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喜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92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决驳回触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喜喜公司只获取了涉案栏目《DV现场》第20200501期节目中佛山某村派放疫情补助金的片段,并未对该期栏目的全部内容进行使用,喜喜公司是为了体现疫情期间佛山某村对其村民的关心,体现村内和谐友好的气氛,以此向其他市民传播和谐互助的正确社会主义价值观。吸引流量并不是通过使用涉案栏目部分片段,而是通过喜喜公司对相关民生问题的分析等吸引群众的点击。一审法院认为喜喜公司没有对所发布内容的著作权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错误的,喜喜公司在使用触电公司栏目部分片段时添加了自身的个人见解,属于对触电公司栏目部分片段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2.喜喜公司的“品味佛山”微信公众号和触电公司的涉案节目报道的都是佛山本地的社会民生事件,媒体之间相互引用报道观点在行业内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不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触电公司的栏目部分片段已在2020年5月1日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向社会群众展示,已经造成范围较广的传播效果,而喜喜公司使用该栏目部分片段加上自身的个人见解,所能影响的传播效果非常有限。喜喜公司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不良且触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反映其栏目在社会中的影响力。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触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触电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喜喜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截取涉案视频,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品味佛山”上提供涉案视频的在线播放、评论、分享等服务,还通过在稿件中插入业务、广告进行获利,稿件的图片也是基本截取自涉案视频而文字部分来源于主持人在视频中的评论,并非喜喜公司所说的个人见解,喜喜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事实信息且完整反映触电公司权利。即使喜喜公司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进行引用也远超过适当的范围,因此喜喜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2.涉案视频影响力巨大,喜喜公司是存在获益的,一审法院判决金额合法合理,触电公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触电公司提交了项目获奖证书证明涉案视频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栏目获奖多价值高,而喜喜公司对涉案视频进行裁剪、发布,自主开通流量主功能,插入业务广告,存在明显的获益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不存在过高的情形。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触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喜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DV现场》第20200501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将侵权稿件《佛山这条村又火了!今年第三次派钱!曾豪派800万疫情补助金…》从其运营的公众号“品味佛山”(ID:ttxpwfs)上删除;2.判令喜喜公司赔偿触电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10000元;3.判令喜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喜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触电公司2500元;二、驳回触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喜喜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充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喜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罗势全的残疾人证,拟证明其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残疾人创业等相关优惠。2.喜喜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拟证明喜喜公司2018-2021年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不良,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企业状况,减少相应的赔偿金额。触电公司对残疾人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增值税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等不认可,并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围绕喜喜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畴。
根据喜喜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喜喜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触电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触电公司对喜喜公司的“品味佛山”微信公众号2020年7月7日发布的《佛山这条村又火了!今年第三次派钱!曾豪派800万疫情补助金…》文章进行时间戳认证取证录像,录像显示该公众号文章所附视频的内容与触电公司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授权的《DV现场》第20200501期节目中的视频片段的内容一致。喜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微信公众号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触电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喜喜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触电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喜喜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喜喜公司的使用目的、方式、主观过错,喜喜公司侵权视频所在推文的阅读量,以及触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喜喜公司向触电公司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开支)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喜喜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残疾人证、纳税申报表等材料不能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有误或存在畸高情形,故本院对喜喜公司有关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喜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喜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屈 昕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朱知瑾
书 记 员  张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