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东方水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方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鸿运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事项完成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0)苏72执保367号
关于宜兴市东方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鸿运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宜兴市人民法院委托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苏72执保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徐州市鸿运航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租赁其所属的“苏徐州货10018”轮。并向徐州市地方海事局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