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6256号 原告:江苏百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1375930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江苏百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泽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系百泽公司对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800-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诉至本院,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的(2022)苏0413民初6047号案件系***对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800-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以百泽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413民初604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