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郡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新碶甬江路********,组织机构代码:580508627。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7月05日出生,,住所地**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集郡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集郡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159944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1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钱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