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异56号
异议人***,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62004796Y,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捷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65770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23-1-4号。
法定代表人钱赢。
被执行人钱赢,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捷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赢公司)、钱赢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前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前前称,异议人系捷赢公司职工,2019年6月8日,异议人生育产子。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前前所有的生育津贴20763.9元汇入捷赢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号:95×××11)。现因风盛公司与捷赢公司的债务纠纷,该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异议人无法取得生育津贴。故异议人请求法院对20763.9元属于异议人所有的生育津贴核实后归还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风盛公司辩称,捷赢公司系案涉款项20763.9元的权利人。据风盛公司了解,*前前法定产假期间,捷赢公司已支付工资,故根据生育津贴的有关规定,该20763.9元生育津贴应当归属于捷赢公司。案涉款项系金钱货币,非特定物,在捷赢公司银行账户名下就应当归捷赢公司所有。综上,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驳回对*前前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捷赢公司、钱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因捷赢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浙0109民特2620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风盛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捷赢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95×××11),并于2019年11月4日扣划了该账户中的存款122900元。
另查明,***系捷赢公司职工,2019年6月8日,*前前生育。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定***生育的社保相关费用后将款项20763.9元汇入捷赢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95×××11)。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于登记的名称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20763.9元汇入捷赢公司账户后,捷赢公司基于占有而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本院冻结、扣划捷赢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并无不当。*前前要求返还20763.9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前前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