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广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
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风盛公司)诉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导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诉前调解不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东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浙江风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09131元及滞纳金403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杭州东导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杭州东导公司与杭州微云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云力公司)于2017年签订《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杭州微云力公司发布地铁广告媒体,发布品牌:OK学车,双方约定了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广告发布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约足额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等事项。2018年,杭州微云力公司与原告签订《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将上述业务转委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广告,杭州微云力公司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
2019年2月1日,原告浙江风盛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导公司及杭州微云力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被告杭州东导公司与杭州微云力公司于2017年签订《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浙江风盛公司,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019年2月21日,原告浙江风盛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导公司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1009131元,被告承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分期还清,并约定若被告未及时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广告款的未履行部分。因被告未支付过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三方协议书》、《还款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滞纳金,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9131元;
二、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403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8日,其后的滞纳金,以未付广告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2元,由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导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煜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