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2民初6692号
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韶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文祥、王钦,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六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盛公司)诉被告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璨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19250元及滞纳金12879元(自2018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此后的滞纳金仍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宦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璨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6日在杭州站发布地铁广告,发布品牌为:屿久音乐节,合同总金额为456880元,其中广告发布费397500元,广告上刊服务费59380元;被告应于广告上刊前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70%即278250元及全部上刊服务费59380元,广告上刊后10日内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119250元。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在指定场所发布了广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70%的广告发布费和上刊服务费合计337630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30%部分的广告发布费11925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铁平面广告发布及上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11925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广告发布费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请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璨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19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79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此后按照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磊
人民陪审员  王意卿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