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2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20047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六层613室,组织机构代码:3218512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192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79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此后按照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43元,案件保全费1181元,公告费650元,申请执行费195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浙0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表示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璨宸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23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应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