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6438号
原告:青岛城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百福路167号25号楼3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韩丽霞,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晨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曲白路101号泽诚办公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云,职务董事长。
被告: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号。
原告青岛城美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军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城美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城美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朱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