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归园家庭农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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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初208号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褚石村金筑园1号。
法定代表人:江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归园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上峰村56号。
经营者:黄飞,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上峰村56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归园家庭农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揭其勇
人民陪审员林振民
人民陪审员俞晓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