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814号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x金筑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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