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44号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禇石村金筑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建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