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知民初313号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被告:***,住山东省。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