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8601民初869号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金筑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同年11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