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宏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宏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972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油建南路2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28号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4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优乐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