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利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利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065号之二
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许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杰利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汇通街**
法定代表人:曾媛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杰利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9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489元,由原告上海清筑过滤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军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