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长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511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北段190号8幢3-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7FHB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长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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