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482号
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1FB0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967号铂悦山接待中心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百事达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平安家园第2幢2**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史官屯村1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粮库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河北百事达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河北百事达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河北**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百事达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