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2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口市川汇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平安家园第2幢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Q22E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