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34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平安家园第2幢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Q22E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