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3567号
原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明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宁,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1日出生,住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宁,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咸宁市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咸宁市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市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咸宁市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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