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珊与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7)鄂1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0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