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18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义乌商贸城2号楼1203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依法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建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