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迎宾大道中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6475647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9**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4457425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开发区香山路2号、**路11号(自编1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66840936。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
上诉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2年4月6日向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