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302民初1970号 原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绿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7613K。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L05UCXG。 住所地:云南省**市寥廓南路218号金都佳园1幢7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41496680L。 住所地:云南省**市寥廓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66840936。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开发区(自编1栋1-1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横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爱绿地公司诉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第三人南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云03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爱绿地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云03民终3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南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拖延退还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3日起算,以未退还保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以同期LPR利率为计息利率,计算至所有保证金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两被告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能源公司”)签订《**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将***冠大酒店相关工程发包给南方电网能源公司进行承建。随后,南方电网能源公司将该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委托给原告进行具体施工。原告进场施工后,按照相关工程进度完成了对应的工程施工。2021年1月,为了在年底解决工人工资问题,需要通过被告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向南方电网能源公司申请工程款。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确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同时,原告向两被告承诺,该证明书仅为申请工程款使用,并非相关工程已实际竣工,原告将会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如果最终因原告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验收,两被告有权对原告支付的保证金进行处置。在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告一账户转入约定金额保证金,并在两被告的要求下,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告出具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书面确认。按照约定,被告一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原告交付的全部保证金,两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将向原告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否则,两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23日将保证金原数退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协商内容向原告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其退还全部保证金,但两被告不仅不履行退款义务,甚至找寻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退还保证金。综上所述,原告按照约定向两被告支付了足额保证金,但是两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的义务。按照约定,两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未向原告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两被告即有义务向原告退还全部保证金。现两被告拒绝履行退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辩称,原告出具***向被告承诺缴纳保证金请求被告提前出具项目合格证书给原告,用于向案外人南方电网公司申请支付工人工资,***载明工程尚未完工,原告承诺被告向其退还保证金有两个前提条件,1、***第一条第2***原告继续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2、第二条载明在被告收到***和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逾期未出具的被告应当在期满次日退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第一个退还条件。原告2021年1月21日向被告出具***,被告已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指定的收件人南方电网公司项目负责人**邮寄了项目验收表,并未逾期出具,不符合第二个退还条件。原告违背承诺条件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已回函告知原告只要原告退还被告提前出具的项目记录验收表原件,或由南方电网公司出具该项目验收记录表已遗失声明作废该记录表不作为双方验收的结算依据的证明,即可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但原告拒不退回验收记录表,且验收记录表已在南方电网公司另案起诉我方的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原告已经收到并使用了验收记录表,综上,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保证金目前未达到退还条件,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南网公司陈述,(一)我方不知悉爱绿地的《***》内容,更不清楚其与皇冠酒店、雄业之间关于出具验收表的约定,本案原被告是串通、企图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事实应以《验收记录表》的内容为准。2020年12月28日,爱绿地与皇冠酒店共同**出具了《验收记录表》,2021年1月14日我方依据《验收记录表》***地支付了工程款52万余元;2021年1月15日,爱绿地向皇冠酒店转账了30万元保证金,2021年1月21日爱绿地向皇冠酒店、雄业出具了《***》,否认《验收记录表》上记载的“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此后,皇冠酒店、雄业以未完工为由再未向我方支付过供冷暖服务费用,爱绿地却提起诉讼向我方主**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款。据此,本案的事实应以《验收记录表》为依据,因该证据具有本案原被告**,系经过包含我方在内的四方当事人共同知悉、确认的,我方更是据此支付了工程款。而从上述的一系列事实来看,爱绿地凭借《验收记录表》收到了我方的工程款,背地里却又在收到工程款后的第二天就向皇冠酒店转账30万元,后续更是向皇冠酒店否认已竣工验收,我方并非《***》涉及的当事人,根本不清楚原被告私下的约定,皇冠酒店在另案诉讼中还借此拒不向我方支付服务费用。显然原被告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企图骗取国有资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爱绿地出具《***》与皇冠酒店收取所谓保证金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验收记录表》记录的内容为准,即已经竣工验收,实际上该项目也已经投入使用。原被告在与我方存在纠纷的三个案件中采取截然不同的说辞,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除《验收记录表》书面记录,实质上工程也早已于2019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被告还曾在2020年8月、11月向我方支付过三笔费用,且至今仍在占有使用涉案的工程项目。如项目未竣工,本案被告也不会向我方支付服务费用。由此,项目总体已验收,38-50层客房也是因被告一皇冠酒店自身装修方案调整的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安装,仅占整个工程的2%,不影响实际使用,且问题的责任在于皇冠酒店。另外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与本案相关联的共有2个案件:一是(2021)云0302民初8342号案件,该案原告为我方,被告为皇冠酒店与雄业,案情主要为我方建设了案涉工程,来向皇冠酒店提供空调、采暖及热水等专项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皇冠酒店向我方支付相应的用能服务费,并由雄业对皇冠酒店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竣工后,皇冠酒店与雄业却未支付款项,因此我方起诉要求皇冠酒店与雄业支付服务费;二是(2022)云0302民初1332号案件,原告为爱绿地,被告为我方,案情为我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爱绿地,爱绿地以工程已竣工为由要求我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在(2021)云0302民初8342号案件中,两被告以否认《验收记录表》来逃避向我方付款的义务,可在本案中,两被告又在回函中确认《验收记录表》是其**出具的,属于爱绿地要求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而爱绿地一方面在本案中不确认《验收记录表》即是其所谓的“验收合格证明”,另一方面却又在诉我方的案件诉状中,认为“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12月28日竣工,已验收合格”。原被告对于项目是否验收合格是的说辞,在各个案件中都是不同的,都存在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按照与两被告的协商结果向两被告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转入约定的保证金;2、***一份,证明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在支付约定的保证金后向被告出具的载明双方约定内容的***,该***中原告明确告知两被告如果其未能在收到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告要求向原告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则两被告需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原数退还给原告;3、保证金退还请求一份,证明由于两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也未能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因此原告向两被告寄送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函件,要求两被告限期退还保证金;4、回函两份,证明两被告在收到原告寄送及原告委托律师发送的退款函件后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退还保证金,通过两被告的回函,也可与看出两被告并未按照协商的内容向原告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也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该份证据,两被告从未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出具相关文件,按其自己的说法是向南方电网出具了该文件,该种行为的真实性原告无法确认,该行为也完全不符合双方协商确认的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 经质证,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中证明内容是收到保证金五个工作日退还,但***中是说收到保证金和***后五个工作日内发送。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我方未收到。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验收合格证明已经出具,且按期发送给原告指定的收件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第三人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三性不认可,该***是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并未经过我方的授权或知悉,与我方无关。原告凭借验收记录表,收到了我方的工程款,却又在收到工程款的第二天就向被告转账了300000元,并出具了该***向被告否认已竣工验收,我方也并非***涉及的当事人,根本不清楚原被告私下的约定,二被告又在另案诉讼中,借此拒不向我方支付服务费用,显然原被告的行为是串通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证据三、四,三性不予认可,我方并非相关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不清楚原被告私下的约定。 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交以下证据:1、**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一份,证明2018年12月10日,被告与南方电网公司签订皇冠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约定由南方电网为被告提供供热供冷系统综合服务,包含相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等工程施工工作,约定工期为180天。合同签订后,南方电网将该工程外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5月10日原告入场施工,截止起诉之日,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2、***一份,证明2021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载明因原告需向南方电网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以支付工人工资,请求被告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配合原告提前出具上述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书,原告为此自愿向被告交纳30万元保证金,***中约定了保证金退还的两个条件;3、能源管理服务项目验收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一组、顺丰快递邮件凭证、(2021)云0302民初8342号案件南网公司证据清单各一份,证明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指定地址和收件人邮寄了原告***中要求提前出具的项目验收记录表,南方电网公司在另案中作为证据提交了被告邮寄给原告指定人的验收记录表;4、回函、回复函,证明原告收到并使用被告按约定出具的项目验收记录表后,不愿继续遵循***中承诺,要求被告在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退还保证金条件的情形下,向其退还保证金,双方对此作出的函件。5、现场调查通知书、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图片,证明2022年5月23日(2021)云0302民初××号××案的司法鉴定机构通知申请方、被申请方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00同时到现场进行调查,2022年5月30日原告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鉴定机构的现场调查,进一步证明一审判决书认定**为上诉人工作人员,其行为系公司行为的认定符合本案事实;6、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未按***承诺完成返修及未完工程施工,项目至今未完工,不具备最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退还保证金条件未成就;7、原告微信截屏,该证据为原一审被告证据第四份证据及二审被告第一组证据的补充,证明**系爱绿地公司工作人员;8、顺丰速运的回执,该份证据为原一审被告第四组第五份证据的补充,证明被告在爱绿地公司出具***及缴纳保证金的情形下,已按爱绿地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将验收记录表邮寄给南网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被告已经完成***约定义务;9、笔录单及现场调查原始记录单,证明**为南网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本项目的负责人。10、工作联系单,证明截止2020年12月28日,南网公司认可项目尚未竣工验收,要求我方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一二审证据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审证据第20页证明**指定了由验收记录表的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第20页右下角就是验收记录表图片,第24页右上角图片就是25页上面的顺丰速运单,说明验收记录表是经过爱绿地公司**指定之后发给**的。再结合我方的二审证据第一组第二项,证明**就是本项目中爱绿地的工作人员;3、在我方重审证据中第三组,笔录单中右下角均有**的签字,证明**就是南网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清晰的构成证据链,即在未完工的情形下,爱绿地公司为向南网公司主张工程款,首先向我方支付了300000元的保证金,之后又向我方出具了***,我方未经参与各方实际验收的情形下出具了验收记录表,之后南网公司又凭借该虚假的验收记录表提起诉讼向我方主张费用。 经质证,原告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与原告无关,同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出具了指定文件,以及涉案工程本身是否具备继续进行施工的可能,与该证据没有关联性;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为同一证据,通过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出具的文件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且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将该文件交予原告,但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相关文件,且也并未按照原告要求将相关文件交付给原告;对第三组证据的第一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该证据并非原告在***中要求被告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其次在原告提起对两被告的诉讼前从未见过该份文件,被告从未向原告交付过该文件,最后在原告起诉被告后通过被告的举证拿到了该份文件,这才以此起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工程款。这其中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对第三组证据的第二项三性不予认可,首先**并非原告的员工,原告也从未授权**可以代表原告向被告发出指示,其次根据被告在原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本案涉案工程所进行的诉讼鉴定过程中,**系代表本案第三人参与到鉴定过程中再次证明其并非原告的工作人员,第三代表本案第三人参与另案诉讼鉴定过程的人员指示被告将相关文件寄送给第三人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最后无论是原审二审中或在本次庭审中���告均没有提交该份证据的证据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三组证据的第三项三性不予认可,与原告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第四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为第三人起诉本案被告的证据清单,与本案无关,同时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一,可以看出被告前后共计向第三人出具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验收记录表,在第三人举证前被告从未向法庭如实陈述该事实,仅通过一份证据目录原告无法判断第三人是使用的哪一份验收记录表向被告主张的权利;对第四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相关文件,且在其自己明知该情况下依旧狡辩不向原告退还应退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均以无关理由拒绝;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为第三人起诉两被告的案件中所进行的工程鉴定工作,与本案无关,但通过两被告的证明目的可以看出,在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的案件鉴定过程中却出现了**这一被两被告强行定性为原告员工的人员,通过两被告的举证恰恰证明了**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代表的是第三人,因此两被告所谓的向原告出具了原告申请书中要求出具的文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虽为本案第三人起诉两被告的案件(2021)云0302民初8342号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书,但该案中涉及的工程与原告施工的工程是同一工程。通过该证据可以明显看出由两被告发包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转包给原告的工程实际已无法进行继续施工,工程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均在通过诉讼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同时该证据也证明了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原因,系因为两被告没有提供完工证明,致使工程无法进行;对第七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通过该份证据可以看出是被告自己编辑的微信号×××63的人员为爱绿地**雄业项目负责**总,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其他质证意见与对被告第三组证据的第二项的质证意见一致。对第八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与对被告第三组证据的第三项的质证意见一致。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作为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原告从未对此事实提出过反对或不予认可,**作为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出现在第三人与两被告之间的诉讼鉴定过程中合情合理,但其并不能代表原告;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相关文件,其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退一步讲即便真如两被告所述出具的验收记录表就是按照原告要求出具的文件但根据涉案工程的现状,工程因被告的原因已无法实际继续进行,在法院组织的工程鉴定中也对尚未最终完成的工程进行扣减,两被告也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向原告退还保证金。 第三人认为,对证据一,三性认可;对证据二,三性不认可;该***是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并未经过我方的授权或知悉,与我方无关。原告凭借验收记录表,收到了我方的工程款,却又在收到工程款的第二天就向被告转账了300000元,并出具了该***向被告否认已竣工验收,我方也并非***涉及的当事人,根本不清楚原被告私下的约定,二被告又在另案诉讼中,借此拒不向我方支付服务费用,显然原被告的行为是串通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证据三的第一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第二、三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与我方无关,对第四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第四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与我方无关;对第五组、六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案已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我方在该案中认为项目已完工,鉴定意见书所载内容属于被告方的责任,我方无法在被告方未提供施工前提条件前继续履行;对第七组、八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与我方无关。对第九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其余的质证意见与第五、六组一致;对第十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我方在该工作联系单中已经说明该工程已在2019年12月基本完工且正常投入使用,剩余3%左右的工程量,是由于被告方原因无法完成。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能源管理服务项目验收记录表,证明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合格;第二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爱绿地在收到第三人款项后,第二天(2021年1月15日)即向被告转账了30万元,又出具了否认工程验收的承诺函,被告借此未向第三人支付服务费,原被告一系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组、四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证明本案中两被告确认验收记录表是其**出具的,属于“验收合格证明”而爱绿地却不确认验收记录表记载的事实,与相关联案件中的主张是相反的,原被告说辞前后矛盾,均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经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通过该证据可以证实两被告前后共计向第三人出具过两份就涉案工程的验收记录表,首先该证据并非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其次直至本案第三人提交该组证据原告才知晓两被告曾向第三人出具过另外一份验收记录表,这恰恰证明被告向第三人出具的文件不符合原告在***中要求出具的文件;对证据二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款项并非原告通过被告向第三人出具的验收记录表向第三人主张支付的工程款,根据(2022)云0302民初1332号案件,即原告起诉第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第三人在该案中明确说明该款项系年底支付农民工工资所用,从未确认过是原告通过验收记录表要求其支付的工程款,对此事实法庭调取(2022)云0302民初1332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予以查明。对证据三、四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从未否认验收记录表的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是因为被告未按要求出具相关文件,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原告起诉第三人的案件中原告也未否认验收记录表的真实性。反而是本案第三人在其起诉本案被告的案件举证提交了验收记录表,但却在本案原告起诉第三人的案件中否认了验收记录表,是第三人自己在前后两个案件中对同一证据做出了相反认定。 被告皇冠公司、雄业公司提出对第一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20年11月20日验收记录表,验收结论已经明确本工程的总体验收待工程全部投入使用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2.3条进行验收说明工程尚未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8日的验收记录表就是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第三组第20页的图片,说明这2020年12月28日的时间是倒签的,该文件就是我公司根据**的指示邮寄给南网公司的,并非真实的验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至今尚有大量未完工程,连主机系统都未安装调试,至今无法实现项目联动及控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第二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第三组、四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所举证据均为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事实行为的记载,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1月15日深圳爱绿地公司向皇冠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支付30万元。 深圳爱绿地公司出具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的***给皇冠公司、雄业公司,该***载明:贵公司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的实施单位。适逢年底,我公司需向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用于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故需贵公司提前出具该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书,但该工程尚未完工,还不具备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的条件,因此:一、我公司自愿向贵公司之一---***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缴纳30万元保证金,请贵公司先行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给我公司,但该合格证书的出具并不代表工程已验收合格。我公司承诺:合同内未完成的剩余工程按贵公司的时间要求及贵公司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完成后经贵公司最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贵公司再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上述所交的保证金。二、贵公司收到该***和保证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给我公司(该验收合格证明书仅用于我公司办理工程进度款申报使用),逾期未出具的应当在期满次日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给我公司。三、我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后,若贵公司未按照约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或将押金退还我公司的,自违约日起贵公司不仅须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需加上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本息两清为止。四、如因我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内剩余工程未能履约完工的,同意用本保证**抵我公司应向贵公司承担的损失,保证**抵后并不免除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另查明,第三人与两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雄业218国际广场皇冠(***)大酒店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合同》,原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5月8日签订《***冠(***)大酒店综合能源项目专业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皇冠公司转款30万元用于要求皇冠公司与雄业公司共同向其出具尚未验收的《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既然尚未验收,就不可能有《验收合格证明书》,因此从原告的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上说,其就是让相对方给其一个尚未存在,虚假的标的物,作为原告的相对方即两被告其亦是在明知原告意图的情况下,收下原告的30万保证金,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明知为虚假。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为履行双方所设立的合同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亦无效。合同无效系原被告双方原因所致,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原被告认为双方之间设立的合同关系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皇冠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30万元应予以返还,鉴于原告存在过错,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