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乐年华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城县妇幼保健院与湖南康乐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民初2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城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1536号。
法定代表人:戴树超,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乐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社区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49110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城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乐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武城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乐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