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3民初字3045号
原告: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白桦园林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白桦园林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瑶
书记员李欣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