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白桦园林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福,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市白桦园林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品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