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422号
申请人: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孙林忠。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苏州捷正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相城大道**渭海加油站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周如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捷正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捷正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4420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捷正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42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