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群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本金20472.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杨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