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8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本金14010.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是其权利意思明确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182执29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杨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