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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105号之一
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新月
书记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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