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3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4元,由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