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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7908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