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4520号
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西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文津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顺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