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9001民初9283号
原告:***,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秦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苗江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玮,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依法追加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科技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4月20日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王贝贝,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富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林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5月12日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王贝贝,富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林,济康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装饰装修款5691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其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上涂料,该工程系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从被告富泰华公司处承包,工程位于济源富士康科技集团即被告富泰华公司的园区内。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其工程款107911.8元,被告分批支付了51000元,尚欠其56911.8元未付。
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其公司和原告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从表面上可以看出并未加盖其公司印章,其公司不应该承担原告起诉的款项,另外其公司与被告富泰华公司沟通了解到,其公司并未与被告富泰华公司有直接合同关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济源济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其公司请求追加被告济源济康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富泰华公司辩称,根据原告诉状可知,涉案工程发生在2014年,距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涂料工程是原告从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处承接,即使原告陈述为真,也应该向合同的相对方即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其和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系济源济康科技有限公司,其只是委托代理人,依法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济康科技公司辩称,其公司和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其公司承包总工程,承包的工程一共有16项工程:B区地下水池,A25综合楼,A26餐厅工程,A30废料仓工程,A31危废仓工程,A32化学品仓,A33物料仓,A区地磅及值班室,A区永久围墙,B26危废仓,B27化学品,B28物料仓,A25建筑水电工程,模具厂14、15号办公楼改造工程,A25卫生间装修工程,A25办公室隔墙吊顶工程。结算金额总计45440330.9元,目前按照工程款申请已经支付38291515.64元,另法院强制执行有6199516.57元,总计44491032.21元,剩余的工程款是949298.70元,目前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军与白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新民以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在其公司被冻结422150元,冻结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开始,冻结三年;另根据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财保7号裁定书,申请人毕海红与被申请人白新民、河南宏安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冻结被申请人白新民在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458300元,冻结期限为3年,从2020年1月7日开始,其中A25综合楼结算金额是18984407元,目前剩余的保证金是2020年7月13日到期,保证金是1.5%,是26万余元,因未到期现在还没有支付,这些加起来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其公司账上的钱一部分被冻结,还有一部分未到付款期限,所以其公司暂时不能支付上述剩余的工程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5月14日,被告济康科技公司(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富泰华公司)和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将济源富士康虎岭科技园内的济源A25办公室隔墙、吊顶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3月4日,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发包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富泰华公司)和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将济源富士康虎岭科技园内的济源A25栋卫生间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后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又陆续将B区地下水池,A25综合楼,A26餐厅工程,A30废料仓工程,A31危废仓工程,A32化学品仓,A33物料仓,A区地磅及值班室,A区永久围墙,B26危废仓,B27化学品,B28物料仓,A25建筑水电工程,模具厂14、15号办公楼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杨丙春、白新民系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该涉案工地的项目经理。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上涂料。2014年8月17日,杨丙春等人给原告出具A区永久围墙工程结算单,载明:***上涂料工程队在围墙上涂料共计2700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总计21600元。2014年8月30日,杨丙春等人给原告出具A25栋上涂料工程结算单,计款36859元。2014年1月15日,白玉民等人给原告出具证明,载明:老孙人员B28、B26上涂料合计立邦漆4126平方米上干粉935平方米B27内外墙涂料修整费用2200元。2014年1月25日,杨丙春等人给原告出具证明,载明:A33外墙上涂料总面积420平方米。2014年9月21日,杨丙春等人给原告出具A25北楼梯上涂料工程结算单,计款为7144,8元。后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陆续给付原告施工款51000元。
另查,庭审中被告济康科技公司认可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其公司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为949298.70元,目前本院冻结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其公司工程款(张进军与白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22150元;另根据本院(2020)豫9001财保7号裁定书冻结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其公司工程款(申请人毕海红与被申请人白新民、河南宏安置业有限公司)458300元;另外A25综合楼结算金额是18984407元,目前剩余的保证金是2020年7月13日到期,保证金是1.5%,数额为26万余元,因保证期限未到期其公司暂时不能支付上述剩余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2012年5月14日和2014年3月4日,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富泰华公司)和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济康科技公司认可其公司将济源富士康科技园中的济源A25办公室隔墙、吊顶安装等16项工程承包给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施工,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四张结算单中所列上涂料所涉楼栋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上涂料,有被告在本案工地的项目部经理白新民、杨丙春签字确认,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4张结算单,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21600元+36859元+4126平方米*8+935*4+2200元+420平方米*8+7144,8元=107911.8元。减去已经支付的51000元,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仍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56911.8元。原告主张被告富泰华公司承担支付装饰装修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富泰华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被告济康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富泰华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济康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在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尚有949298.70元剩余工程款未付,另外A25综合楼的质保金260000余元未付,故被告济康科技公司应在欠付被告鸿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56911.8元;
二、被告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宇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