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574号之一
原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LDF56C,住所地江阴市峭璜路**。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成君,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鸣,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永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494492390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常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歌旗、刘启金,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诸国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凡、人民陪审员张勤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梦烨担任记录。
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权申请回避。
审 判 长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一凡
人民陪审员  张勤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