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2民初1367号
原告:***市市容管理处,住所地***市***暨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强,该管理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市市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处)与被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容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格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容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7810元,合计267810元。同时由原告退还被告英格海垂直型垃圾压缩机一台;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格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6日原告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对外发出招标公告,采购中转站设备一台,被告以246000元价格中标。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向被告采购英格海垂直型垃圾压缩机一台,价值246000元,被告依约供货,原告依约支付22万元,**26000元未支付,质保期为3年(油缸5年),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尾款,现双方在质保期内,被告所供设备多次发生质量问题,虽然被告在2020年10月26日和2021年5月1日对箱体脱落事故进行了维修,但仍然存在隐患,2021年6月4日又发生漏油现象,2021年12月10日第三次发生箱体脱落事故,针对第三次事故,贵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多次发生脱落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到工作人员的安全。现原告只能按约定将货物退还给被告,原告为此起诉。
英格海公司辩称,涉案设备交付后一直正常使用,虽然期间也发生故障,但修复后仍在正常使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存在违反国家或行业相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2020年10月26日发生的箱体脱落,是因为原告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又使用不当所引起的,被告接原告通知后及时按合同要求进行了修复。2021年5月的故障被告及时进行了维修。6月的故障是原告人为因素所造成,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约定不在免费质保的范围内,因双方未能对维修费用达成一致,在此设备有油缸损伤的情况下,原告仍一直使用,致使设备损伤加重,而且原告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即找到第三方进行维修。之后设备的故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2月30日,英格海公司(卖方)与市容管理处(买方)根据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中转站设备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订编号为ZZC2019-G110的《***市政府采购合同》一份,涉案主要内容为:市容管理处向英格海公司购买YGH-CZ-15型垂直式垃圾压缩机一台,价款为246000元,总价包含包含主体设备、附件、备件、配件、拆卸、包装、税费、运杂(到位)、安装调试、管理、售后服务、维护、人员培训等。……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1.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11.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免费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1.3在免费质保期内,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1.4在免费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1.5上述的货物免费质保期为3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质保范围内。十二、调试和验收。12.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12.4甲方有权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12.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英格海公司依约提供案涉设备并于2020年3月2日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市容管理处已支付220000元,**26000元未支付。
案涉设备曾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5月1日发生箱体脱落事故,英格海公司维修后恢复使用。2021年5月30日,案涉设备发生故障,英格海公司予以维修。2021年6月,案涉设备又发生油缸漏油,英格海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市容管理处认为本次维修后一直存在漏油。2021年7月7日,市容管理处通过函件及微信,通知英格海公司对案涉设备整体排查质量及安全隐患,英格海公司认为故障系市容管理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未予处理。
2021年8月10日,市容管理处通过EMS向英格海公司邮寄《关于长安北路中转站研所设备维修函》,被英格海公司拒收。2021年8月17日,市容管理处通过微信要求英格海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维修,并向英格海公司转发了《关于长安北路中转站研所设备维修函》,函件主要内容为告知英格海公司第三方对案涉设备勘察结果【1、油缸漏油问题:(1)新油缸安装的时候油封安装不到位;(2)滑块不能调节到导致活塞杆偏向移动。2、安全隐患问题:箱体已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5月1日箱体脱落了2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主要原因为压头球坐法兰(用错)未用保险套,经两次维修,目前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英格海公司维修油缸漏油,更换压头滑块支架。英格海公司认为活塞杆上有磕伤,漏油系市容管理处操作不当引起,不属于质保范围,需确定费用及维修付款方式才能维修。双方协商未果,英格海公司未予维修。2021年9月2日,市容管理处联系***市塘桥镇士民环***部(以下简称士民维修部)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14620元。2021年12月10日,案涉设备又发生箱体脱落事故。市容管理处通知英格海公司进行维修,英格海公司认为市容管理处已经通过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质保无法继续进行,故没有派人维修,市容管理处遂联系士民维修部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2690元。嗣后,双方协商未果,故涉诉。
士民维修部的经营者***在本院调查时**,2021年9月其维修案涉设备时,设备主要故障为压缩大油缸漏油,原因是压缩油缸连接处方法兰板太薄,受力后变形,因未及时维修导致滑杆拉毛报废,修理方案是更换全部油封、密封部件,修复导套;活塞杆上的磕痕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漏油。2021年11月、12月份其又去维修了两次,主要故障为箱体整体脱落,其中一次油缸活塞杆变形,原因是压头和油缸连接处没放保险圈,导致抱头螺丝断裂,维修方案是增加了螺丝、抱头和保险圈。
审理中,英格海公司确认其在质保期内维修没有维修单,也没有其他书面维修记录。市容管理处确认案涉设备经维修后尚在正常使用。
市容管理处主张因案涉设备漏油,导致其产生液压油损失24500元,并提供了《低值易耗品领存台账》佐证,英格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市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关于长安北路中转站研所设备维修函》四份、视频、照片、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佐证。
本院认为,市容管理处与英格海公司签订的《***市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021年8月10日,因案涉设备存在漏油故障,市容管理处通知英格海公司进行维修,此时尚在免费质保期内,英格海公司理应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英格海公司辩称案涉设备的磕痕导致漏油系人为损坏,不属于免费质保范围,该意见未得到买受人市容管理处的认可,也与实际维修人士民维修部的意见不符,英格海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英格海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英格海公司经市容管理处通知长期不予维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市容管理处为正常使用需要,将案涉设备交由士民维修部维修,并无不当,由此产生的维修费损失14620元应由英格海公司负担。市容管理处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免费质保义务。2021年12月10日案涉设备发生箱体脱落故障,英格海公司以设备经第三人维修为由不再履行免费质保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在英格海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市容管理处将设备交由士民维修部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损失2690元应由英格海公司负担。原告市容管理处主张英格海公司赔偿上述损失1731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涉设备经维修后,目前仍在正常使用,原告市容管理处主张解除合同,退货并返还货款,依据不足,故对市容管理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市容管理处主张液压油损失24500元,仅提供了低值易耗品领存台账佐证,该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证据,证明力不足,英格海公司也不予认可,故对市容管理处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市市容管理处维修费损失17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市市容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659元,由***市市容管理处负担2487元,无锡英格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双方各自应负担部分限双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晓
本判决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