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31民初1444号
原告:隆林阿龙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富康小区。
经营者:梁胜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林各族自治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甘承田。
原告隆林阿龙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林阿龙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隆林阿龙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勾元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