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3号
原告: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南江街道分界村19社曾令生宅。
法定代表人:周宏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凯,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寿明。
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招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庆,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畔,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计3105元,由广西玉林市路航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丘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