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7号
原告: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一街39号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71885627J。
法定代表人:柯海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凯,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23084295C。
法定代表人:周寿明。
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17169200。
法定代表人:招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庆,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畔,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茂名市雄贵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丘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