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戎鑫达资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民初3362号
原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23084295C。
法定代表人:周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聪,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MA5KBWBB1N。
法定代表人:赖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资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0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怀泳
审判员  梁业盈
审判员  苏允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