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甘承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李碧珊
审判员 黄载文
审判员 叶枝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蔚